最近,有兩件發生在不同領域和地方的事,很值得我們關註。一件事,在山西省級領導腐敗案中有一個共同的特點,就是官商勾結的腐敗。另一件事,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對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降薪,要把商的薪酬降低到官的水平。這兩件事都有一個共同的背景,那就是官與商的關係,是在一個政治邏輯之下的處理結果。
  官與商是不能混同、重疊、交叉的。做官,是做人民的公僕和服務員,由於手中執掌有公權力,所以,對官的要求就是忠誠、純潔和遵守規則。經商講求的利益,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。所以,對商人的要求,自然就是追逐利益。利益,會腐蝕官的純潔,會改變忠誠,破壞規則。所以,官商必須分離,這是政治清明的必然要求。
  現實中官商不分的情況很多,亦官亦商的現象,不少還是法律和制度固化下來的。從政治清明的原則看,有必要對其進行制度改革,使官與商從法律、制度上徹底分開,使公權力不被商業利益所侵蝕,才能保持其清明政治的本色。官商分離,應當成為一個政治規則和法律規則,成為一個不可逾越的鴻溝,成為一個為官清廉的底線。(摘自《檢察日報》,作者楊小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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