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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西南某省份,記者採訪瞭解到一起典型的基層“集體貪腐”案件。該案源起於當地打黑過程中,當地黑惡勢力和縣國土局局長都供述曾向縣委書記送錢。紀檢部門順藤摸瓜,調查出這名縣委書記在長達10多年的時間里,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提供幫助牟取利益、收受賄賂達1000多萬元,其中,利用幹部任免、推薦權,直接收受賄賂38萬多元。目前,這名縣委書記已被立案調查,並移交司法審判。(1月9日《北京晨報》)
  曝光貪官使用“某某某”代替,這實在是不應該。“某某某”是“代替不明確指出的人、地、事、物等”。說白了,就是不明確的,未經查實的。而曝光的這個縣委書記是經過查實的貪官,那就應該直接說出哪個省,哪個縣,哪個人。貪官乃國家蛀蟲,人民公敵,理應是過街老鼠——人人喊打。然而,令人遺憾的是,這名縣委書記已經被移交司法機關審判,為何卻不能直呼其名呢?曝光貪官竟然避諱姓名,真是咄咄怪事,不可思議。
  曝光貪官使用“某某某”,不僅有悖新聞報道的規範,而且很容易讓無辜者“躺著中槍”。何以如此呢?這是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害怕惹火燒身。其實,這種擔心是多餘的。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曾多次表示過,推動黨風廉政建設,就是要通過曝光起到警示、教育的作用。去年,中央紀委監察部幾乎每月都要例行通報當月各地處理違反“八項規定”案件的數字。而在公佈的內容里,幾乎沒有出現過用“某”字代替的情況。
  《憲法》賦予了公民知情權和監督權。曝光貪官以“某某某”的“蒙面”方式“示眾”,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,還如何履行監督權呢?這對公眾來說,就是矇蔽和欺騙,必須糾正和避免。在2014年8月25日的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七次會議座談上,王岐山強調:“我們中紀委堅持一條,就是曝光。有省長、書記跟我講,岐山同志,你怎麼處理都行,就是別給我曝光。我說,就是不處理也得曝你的光。”希望從現在開始,曝光貪官一律不再使用“某某某”,而是直接點名道姓,大力發揮震懾的作用。
  文/畢文章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曝光貪官為何還用“某某某”呢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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